涉案当事人徐某与李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,他们2015年结婚,没有孩子,因为非常爱宠物,夫妻俩在婚姻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。
后来由于种种原因,徐某与李某感情破裂,于2022年4月选择向柯城法院起诉离婚。案件受理后,徐某和李某均同意离婚,并很快就房屋、汽车等家庭财产处置达成共识。
但在柯基犬归属问题上,徐某与李某产生了严重分歧,双方争执激烈,互不让步。
徐某说,是她买了这个柯基犬,日常的饮食起居都是她照顾。她早就把柯基犬当成家人,感情很深。李某平时工作比较忙,一有时间就喜欢打游戏,对柯基犬缺乏关心。
李某说,尽管他花在照顾这只柯基犬的日常饮食上的时间较少,但他经常陪它出去散步,他也把它视为家人和生命中重要的一部分。
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、饲养的宠物,应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
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,宠物实物却很难分割。因为宠物是有生命的,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都把真情投入到了宠物身上。宠物不仅是一种‘物’或财产,对它们来说还是一种精神寄托,所以宠物与其他财产有本质区别。”该案主审法官说。
如果能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,照顾到双方的感受,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处理好宠物的“养”和探视问题,或许能在妥善解决矛盾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。审判长据此对徐某、李某进行耐心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考虑到柯继权由徐某购买、平时由徐照顾、居住环境等因素,徐某与李某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该柯继权归徐某所有;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继全的护理费,直至柯继全死亡;柯继全的医药费由双方承担。双方还口头约定,在徐某正常行程期间,李某只要提前联系就可以探视柯继全。